有民眾詢問,持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在有效期限內,先移轉部分持分土地,後再移轉剩餘持分土地時,是否能持原有農用申請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憑仍於有效期間內之農用證明書,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移轉部分權利範圍後,再次移轉剩餘權利範圍時,須重新取得農用證明書,才得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甲君於2024年8月持2024年6月農業機關核發之農用證明書,將持分1/1的農地移轉1/2予乙君,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後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後再於同年9月將該地剩餘1/2土地移轉予丙君,甲君想持同一張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內,但因甲君已2024年8月第1次移轉後,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變更為甲君(1/2)及乙君(1/2),與檢附證明書所載的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甲君(1/1)不同,由於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均已變動,須另行取得新的農用證明書,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農用證明書之審核,是以會勘當時認定現場情形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以作為該證明書准駁之依據,尚非可作為審核過去某一時點是否作農業使用情形之依據。
若以不同時點及不同所有人之證明書,作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農用證明書,於登記移轉後,因時點、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等已有所不同,故再次移轉時,須重新申請農用證明書。
文章擷自:地產天下-持農用證明再次移轉農地 「這條件」不符 免徵土增稅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