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土地買賣常見問題
A:「道路用地」是都市計劃裡的「公共設施用地」的其中一種。根據《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42條記載: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以下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也就是說,「道路用地」是因為都市計劃而被政府列為「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大眾等不特定人車通行的土地。雖然土地權狀還在持有者手裡,但使用權卻是公共的。
A:容積移轉是都市更新的一種概念,透過都市設計的方法,將原土地上過於老舊的建物、農地、特殊狀態的土地之可移轉容積,轉移至其他建築土地上,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目的,一般被認為有利於土地利用及都市發展。
A:可以,只是必需遵守其他用地持分人擁有優先購買權的原則。如果其中有土地持分人不同意出售土地,希望賣道路用地的持分共有人數量、持分權利皆超過1/2以上,仍然可以進行持分道路用地買賣。
A: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土地主要分為三大種類,分別為都市土地(13%)、非都市土地(78%)和國家公園土地(9%)。國家公園土地是不能進行土地買賣的,而其他兩種,則各別有遵循的法規,也依據各土地分類有所不同。
A:進行土地買賣需要注意什麼,以下幾點千萬要留意:
➤是否可蓋房屋:每一塊土地都有容積率,規定土地所能蓋設房屋的面積,不同土地使用區,規定也不同。
➤土地產權是否完整:先確認土地產權的歸屬,是個人獨有,或多人共有,並確認土地產權是否有被限制權力行使。
➤土地面積使用率:買賣土地,除了看土地容積率外,也要注意土地的形狀是否不完整、過於分散,土地實際可使用的面積才是重點。
➤注意土地買賣售價:土地買賣查詢可參考實價登錄或政府公告的土地現有價值。
➤一個月內辦妥所有權轉移登記:土地買賣簽約後,要在一個月內前往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避免逾期被處罰緩。
A:「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保地」,是已被都市計劃納入公共設施用途,但還沒有依法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還沒有被徵收的「道路用地」也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一種;然而即使政府尚未徵收,土地持有者卻也必須提供給大眾使用。
A:出售作道路使用之土地,有以下二種情形可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
一、位於都市土地範圍內,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共設施用地別為道路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且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徵收前移轉,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免徵規定,土地嗣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供公共設施使用,以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A:土地公告現值差大之原因,以下概略為二類:
(一)分屬不同土地使用分區:
例如住宅區與農業區、保護區,後者受限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僅能低度使用,故與住宅區土地有倍數甚至幾十倍以上之價格差異。另若民眾詢問需確定其土地之使用分區,請告知至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即可。
(二)臨接街道深度不同:
兩側商業活動頻繁之街道,較接近街道之土地,其不動產具店面效益,故地價較高;反之,距離街道較遠之土地,其地價相對較低。
A: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36條規定,徵收法定補償費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地價補償費。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用。
四、營業損失補償。
五、遷移費。
六、他項權利補償費:與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議。
七、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補償費:按該筆土地地價補償費1/3核計。
A:賣方需要負擔費用與說明
1.土地增值稅 稅率:一般20%、30%、4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2.交屋日前房屋稅 依交屋日,按比例分算(課稅期間7/1至次年6/30)(開徵日期5/1至5/31)
3.交屋日前地價稅 依交屋日,按比例分算 (課稅期間1/1至12/31)(開徵日期11/1至11/30)
4.交屋日前水、電、瓦斯、管理費等 交屋日為分界點,買賣雙方再按比例分擔,一般交屋日前費用由賣方負擔,交屋日後費用由買方負擔
5.代書費 抵押權塗銷代書費、簽約手續費
6.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房地合一稅(新制) 簡易分類區分兩種,依交易標的取得日判斷 6-1 財產交易所得稅: 出售建物係採核實認定,依實際售屋收入扣除相關費用予以計算,於次年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 6-2 房地合一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出售土地與建物合併計價,採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
7.到期工程受益費 工程受益費是指因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或便利交通而興建或改善之公共設施等工程,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房屋或改良物所有人徵收之稅捐,並以稅捐機關為經徵之機關。工程受益費的計算方式是以直接面臨興建或改善工程之受益線,與其周側一定深度範圍內的受益面積為基準計算之,繳納期限為一個月;通常工程受益費都會延遲繳納,只有在土地或房屋發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才會查明是否有欠繳工程受益費,如有欠繳情形時,必須繳清後才能辦理後續過戶手續。
A:買方需要負擔費用說明
1.契稅 買賣稅率:核定契價X6%(評定現值)
2.印花稅 按土地、建物契稅價格核課1/1000印花稅
3.地政登記規費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費) 買賣登記費1/1000(申報地價及核定契價) 設定登記費1/1000(權利價值) 謄本費、書狀費、閱覽費
4.代書費 買賣代書費、抵押權設定代書費、簽約手續費
5.銀行貸款/查詢費 無自用住宅查詢、票據查詢
6.房屋住宅險及地震險保費 保險金額年限由貸款銀行核定(年限均為一年)
A:依照民國77年7月15日公布增訂的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可以免徵遺產稅。
所以從這一天起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免徵遺產稅。
但是為了辦理繼承登記的需要,仍然要先把這筆保留地併入遺產總額,再以同樣的金額從總額中扣除。
並請附上土地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記載都市計畫編訂日期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便國稅局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