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繼承大筆土地令人稱羨,但如果都是持分土地,未來處分時可能也相對麻煩。有民眾繼承了8筆持分土地,近期想出售,委託代書並依法通知其他土地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發現共有人竟超過100人,光申調第三類土地謄本就是一大工程。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按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所以,持分土地出售予非土地共有人時,賣方要發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購買,以符合上述規定。
而此個案中的出賣人繼承了8筆持分土地,共有人超過100人,得先一一申調第三類土地謄本。有了土地謄本後,按圖索驥申請共有人的戶籍謄本,卻發現又是一個高難度的挑戰。
鄭文在說,因為戶政事務所受理利害關係人相關案件,有每日只能申調10名共有人的潛規則,在調齊共有人的戶籍謄本又後,最終以郵局存證信函發函給其他共有人。
因房地產熱絡,回覆同意承買的共有人回函如雪片般飛來,收到3封的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回函,但問題來了,同一筆土地如果有2個以上的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該如何分配持分呢?不是依照回函的時間,也不是抽籤決定,而是按照共有人原有的土地持分,按比例共同取得。
不過,也有種情況是來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和出賣人共有的持分土地8筆中只佔5筆,但是他來函只想買4筆,捨棄其中一筆不想買,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第2款規定,假設出賣人雖然出售8筆共有土地,但是來共有人只有其中5筆共有,所以該共有人沒有權利一次購買8筆土地,但是有權利主張優先購買該5筆土地,偏偏來函只同意購買4筆,不符合『同一條件』,可能因此喪失優先購買的權利,衍生爭議。
文章截自:地產天下